优惠政策
     1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企业所得税率为24%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  2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(以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)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,减半征收的所得税,企业可以提出申请,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,予以全部返还,减免期满后,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减半的税率不足10%的,按照10%的税率征收。
     3、凡属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,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期长的生产性项目,可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  4、先进技术企业,依法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核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  5、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法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%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已经按照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,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  6、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,或者在本园兴办新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%税款,上述投资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     7、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以及外籍职工的税后合法收入汇出境外时,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。
     8、外商在本产业园区内批租土地或购置房产,减征第一次交易的契税。
     9、进入本产业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环保特有政策的扶持。